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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6个集装箱145吨“炸药”企图瞒天过海!偷运危货,货主/货代3人获刑
近日,天津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烟花爆竹6票,涉及6个集装箱,共计145吨,此次查获为近年来天津口岸查获的更大一起违规出口烟花爆竹情事。目前,该批货物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天津海关关员在查获1票违规出口烟花爆竹后,通过大数据筛查,再次查获另外5票烟花爆竹,夹藏手法均为在集装箱前侧以纸箱作为道具遮掩,企图瞒天过海。
此批查获的烟花爆竹种类繁多,部分纸箱上有“1.4G”危险货物标识。
海关提醒:烟花爆竹为第1类爆炸性危险货物,必须经特定口岸出口,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、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。对于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,海关将予以严厉打击。
偷运烟花爆竹,3人获刑
1月25日消息,日前,两起谎报匿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:被告人陈某、卢某、李某犯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分别被判处3年3个月、1年4个月和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2019年,被告人卢某、李某委托陈某等人,将两批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报关、订舱,并运进宁波港区准备出口至国外。陈某负责报关、订舱,并安排他人卸货、装货,采用“尾货封箱”等方式将烟花爆竹装入集装箱,先后运进宁波港区堆放,后被海关查获。
经查,涉案集装箱内共有约3050箱烟花爆竹、火药总量约8500千克。案发后,3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镇海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,依照相关规定,对涉案被告人依法判决处理,查扣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。
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,尤其在天气炎热的夏天,烈日暴晒后的集装箱内部温度可达70℃,以夹藏、伪报等方式违规出口烟花爆竹,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,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。近年来,由于危险品瞒报、错报、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。危险品瞒报、误报、漏报一旦被查获,涉事人不但面临巨额罚款,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。
2020年4月2日,宁波市首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镇海区人民法院宣判,被告人苏某某、郝某某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分别被判处4年9个月和4年的有期徒刑。同年8月上旬,宁波市第二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,被告人李某某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2018年上港港曾查获一起重大烟花爆竹瞒报出口案,5个集装箱6000余箱申报为“垃圾桶”的烟花爆竹,火药总量约为70余吨。其中,出口商、货运代理、报关行、物流运输等4名涉案人员全部获刑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到五年。
★ 危险化学品VS危险货物 ★
在海关申报时,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很多人混淆。这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,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。
危险化学品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危险货物
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》(GB6944)规定,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危险特性,在运输、储存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处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。
区别:
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,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。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,例如锂电池、蓄电池、火柴、汽车安全气囊等。
近年来,海关海事严查,船公司重罚之下,各大港口依旧频频查获烟花爆竹瞒报重大案件,已有不少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危险品瞒报、误报、漏报一旦被查获,涉事企业不但面临巨额罚款,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。货主、货代、报关行等相关企业都会受到牵连。可谓是害人害己!
由更高人民法院、更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并于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意见明确,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等,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